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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7-28 浏览量:6580
为贯彻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切实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现将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流程公告如下:
一、新设立的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卫生评价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招生前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提交“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
二、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负责组织专业人员,根据“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的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申请的托幼机构进行卫生评价。根据检查结果出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三、凡卫生评价为“合格” 的托幼机构, 即可向教育部门申请注册;凡卫生评价为“不合格”的托幼机构,整改后方可重新申请评价。
特此公告
罗平县妇幼保健院
202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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